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廉勇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7169 │ │2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
(一)債務人趙廉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08日止累計141,556 元
正未給付,其中67,169元為消費款;68,387元為循環利息
(2009/ 11/6~2014/12/8);6,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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