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233號
TPDV,103,司促,27233,201412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典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林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雯珠
      張集翹
      張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