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219號
TPDV,103,司促,27219,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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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國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78642 │     │2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國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682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
  (一)債務人詹國正於民國94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
  5日止累計171,949元正未給付,其中78,642元為本金;92,3
  19元為利息(2006/6/23~2014/12/05);988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國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5日止累計101,975元正未給
  付,其中35,682元為消費款;62,693元為循環利息(2006/2/
  24~2014/12/05);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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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