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顧兆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關中旻
侯德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萬叁仟貳佰
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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