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顧兆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關中旻、侯德
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劉品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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