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至舜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峰輝
朱宗彬
朱宗男
朱景麟
朱柏蒼
蔡篤仁
一、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