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017號
TPDV,103,司促,27017,201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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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至舜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峰輝
      朱宗彬
      朱宗男
      朱景麟
      朱柏蒼
      蔡篤仁
一、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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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