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017號
TPDV,103,司促,27017,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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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至舜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朱柏蒼
蔡篤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
  朱柏蒼蔡篤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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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