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至舜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朱柏蒼
、蔡篤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峰輝、朱宗彬、朱宗男、朱景麟、
朱柏蒼、蔡篤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