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玖佰
肆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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