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983號
TPDV,103,司促,26983,2014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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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玖佰
  肆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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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