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鐘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正確之發票人 公司名稱及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12月12日寄存 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並 於103 年12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