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82號
TPDV,103,司促,26882,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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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鐘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公司名稱(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或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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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