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鐘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公司名稱(東上周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或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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