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80號
TPDV,103,司促,26880,201412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力弘
      鄭力超
一、債務人鄭力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力弘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力超清償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