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62號
TPDV,103,司促,26862,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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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志
即債務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2號)
  (一)緣案外人陳云森原名陳品維前就讀淡江大學邀案外人
     陳振田及案外人蔡美墜(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137,4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 含休退學)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 期,
     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蔡美墜已於102.2.18辭世,案外人陳云森
     名陳品維陳振田及債務人陳威志陳怡如為其法定
     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
     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
     第1 條之2 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
     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陳威志陳怡如應對
     案外人( 被繼承人) 蔡美墜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陳云森原名陳品維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7,420 元未還,其中案外人
     蔡美墜連帶保證部分本金為34,010元,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威志
     陳怡如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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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