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61號
TPDV,103,司促,26861,201412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嗣勳
      王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長祥、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1677│嗣勳   │6月03日起  │1月05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長祥、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677│嗣勳   │7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
  (一)緣債務人王嗣勳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王長祥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1,878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嗣勳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1,67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長祥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