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44號
TPDV,103,司促,26844,201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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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私立博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錢智仁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進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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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