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宇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玖萬叁
仟捌佰柒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