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偉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華民
喬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