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29號
TPDV,103,司促,26829,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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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偉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華民
      喬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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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