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九桁(原名邱長順)
陳虹樺(原名陳婉萍)
陳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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