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749號
TPDV,103,司促,26749,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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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74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34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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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