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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