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江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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