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617號
TPDV,103,司促,26617,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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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淨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一十
  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617號)
  緣債務人許淨惠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
  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8,905元整,及自一百零三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
  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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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