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614號
TPDV,103,司促,26614,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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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凱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614號)
  緣債務人許凱超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9,502元整。( 二
  ) 利息計算:新臺幣3,020 元整( 103/5/18-103/11/22按
  19.89%)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8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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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