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116號
TPDV,103,司促,26116,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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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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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