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蔡慧玲 張綱維(即重整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戴宇明 叢麗芳 袁岳強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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