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108號
TPDV,103,司促,26108,201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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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蔡慧玲
      張綱維(即重整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宇明
      叢麗芳
      袁岳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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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