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生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
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承攬契約而生之爭執,惟債務人林育生
僅係債務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契約之
當事人,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陳明對其為請求之請求權依
據,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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