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019號
TPDV,103,司促,26019,201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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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生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
  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承攬契約而生之爭執,惟債務人林育生
  僅係債務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契約之
  當事人,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陳明對其為請求之請求權依
  據,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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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