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45號
TPDV,103,司促,25645,201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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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治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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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