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232號
TPDV,103,司,232,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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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沈曉燕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賈文中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周和平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曉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等為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 公司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自民國101 年11月11日解散,並選任 聲請人等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已於102 年 7 月25日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 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連同各 項簿冊提請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 向本院聲報而於103 年12月9 日經本院以北院木民心101 年 度司司字第59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復經鼎富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指派聲請人沈曉燕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且獲其同意,為 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沈曉燕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 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國 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599 號呈報清算人 案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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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賈文中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沈曉燕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周和平即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