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盈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 楊奇霖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複 代理人 蘇婉禎被 告 林秀月 侯佳芬 魯趙連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魯賢龍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244巷37弄1被 告 謝志祥 劉添福 呂明淵 江乾忠 江貴添 詹誠利 江乾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並應陳報被告呂明淵繳付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土地無權占有使用補償金與本件主張被告呂明淵占用之同地號土地是否有關,如有關,被告呂明淵繳付至何時,及該土地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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