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97號
TPDV,102,重訴,1097,201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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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廖啟翔即陳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賢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0,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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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