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2號
原 告 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張峻賓
張峻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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