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590號
TPDV,102,訴,3590,20141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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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90號
原   告 賈明道
      陳日美
      賈文寧
      董岳祥
      董飛祥
      董會祥
      董誠祥
      倪幼愚
      張宗瀚
      倪渙愚
      倪貝愚
      倪小蘭
      賈悟志
      賈若慈
      賈若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姜紹華
      賈琇瑜
      賈謹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因四捨五入而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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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