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36號
TPDV,102,訴,3436,201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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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
原   告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隆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
      吳佩軒
      施瑋婷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林秉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高肇濃」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慶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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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