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淳淳
人 6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朱俊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邱銘輝
段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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