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冠達即觀音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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