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230號
TPDV,102,勞訴,230,20141231,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曾麗琍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勞訴字第23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叁佰捌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
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