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2年度,48號
TPDV,102,勞簡上,48,2014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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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上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來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張安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秉逸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六項倒數第一行中關於「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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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