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陳尫公
法定代理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陳文定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添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
反 訴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義宏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
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
於庭期前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告陳文定、陳添抗辯渠等與原告間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原
告主張被告陳文定、陳添所繳交為地價稅補償費,並非租金
,則:㈠被告陳文定、陳添主張兩造何時開始就系爭736地
號、656地號土地存在租賃關係?系爭736地號、656地號土
地上之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0000
號旁鐵皮屋、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區○○
路0000號建物分別為何人於何時興建?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
?㈡被告陳添抗辯○○區○○路00號建物為其委託原告前管
理人陳水貴向台灣土地銀行購買,有何購買資金證明?
二、被告陳義宏抗辯伊有向原告前管理人陳水貴繳納地價稅,所
繳納地價稅之土地是否即為系爭656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0000號及35號中間之停車棚所占用土地?
其坪數何以與被告陳文定、陳添所提出被證1中所載坪數25
坪,不相符合?又被告陳義宏就上開土地繳納地價稅,主張
與原告間成立何法律關係?係屬使用借貸抑或成立租賃關係
?該停車棚係何人於何時所興建?
三、兩造如就前開使用土地間存有租賃關係,該等租賃契約目前
是否仍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