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103年度,1號
TPDM,103,自緝,1,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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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緝字第1號
自 訴 人 李榮章
自訴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被   告 葉進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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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