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3年度,81號
TPDM,103,自,81,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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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81號
自 訴 人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代表人 溫芳春 
自 訴 人 蕭潯龍 
      曾振文 
      曾振武 
      曾振強 
      林瓊珍 
      陳興如 
      周小寶 
      劉沛蓁 
      陳宇仰 
      陳坤原 
      闕君宇 
      林春慶 
      陳素貞 
      洪承渝 
      鄭百勝 
      楊月香 
      陳一元 
      簡寶月 
      林貂蟬 
      巫宜蓉 
      林榮合 
      吳惠禎 
      陳惠芬 
      陳劉惠美
      沈傳國 
      陳哲維 
      林國誠 
      黃金珠 
      程鳳山 
      蕭文良 
      蘇莉恩 
      林忠光 
      周黃金子
      陳俊碩 
      張玉蘭 
      蕭素真 
      黃有瑾 
      楊 堯 
      楊曉惠 
      葉巧英 
      許巧玲 
      許君逸 
      李旻翰 
      鄭慧美 
      鄭景文 
      洪碩韓 
      馮斐琪 
      陳鄭美麗
      蕭雅文 
      陳婉毓 
      朱英鷹 
      柯立人 
      林蕙芳 
      周庭竹 
      周庭宇 
      施偉強 
      卓志霖 
      范金山 
      謝源懋 
      熊金蓮 
      李一秀 
      李婉菱 
      陳庭安 
      楊俊成 
      郭美玲 
      許家禎 
      巫谷通 
      吳思銀 
      羅吳素霞
      陳 映 
      潘素雲 
      劉玉蘭 
      黃偉峯 
      簡阿茂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全部被告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三)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 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 、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 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前對被告甲○○等人提起之 自訴,業經本院另案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以103 年度自字 第72號判決自訴不受理,本案自訴人對被告等人提起自訴, 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性別、住居所,亦未表明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此有卷附之 刑事追加自訴人及聲請(一)、(二)狀可稽,是本案自訴 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 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三、另自訴人於刑事追加自訴人及聲請(一)狀所載之保全證據 聲請狀亦未見於卷內,請一併提出以資憑辦,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陳筠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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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