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人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592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18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植物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人右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592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淨重0.5530公克,驗餘淨重0.5491公 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經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於102 年4 月26日凌晨3 時許起,在臺北市信義 區松壽路上,自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中」之人,取得第二 級毒品大麻1 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5 月6 日凌晨2 時50分 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查獲,並扣得含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植物1 包,嗣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920 號為緩起訴 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參見103 年度執 聲字第1886號卷第2 頁及反面)。而扣案之黃綠色乾燥植物 1 包(淨重0.5530公克,取樣0.0039公克,驗餘淨重0.5491 公克),經送請具鑑定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 )鑑驗結果,確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02 年5 月21日航藥鑑字第10 24894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證(參見上開執聲卷第5 頁), 再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係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