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
自 訴 人 乙○○
代 理 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第伍貳捌貳柒號發明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 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自訴人所享有之第零伍貳捌貳柒號、「鋁鍋表面處理方法」發明專利權, 業經科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智慧財產局遞狀舉發,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智專一㈡一三○○四字第○○九一一○○四六五九號函及被告提 出之舉發申請書一件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紙影本在卷可稽,為免認定岐異 ,爰於前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自訴案件之審理,並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