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664號
TPDM,103,簡,2664,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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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662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4號
                   103年度簡字第3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華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張駿騰
      劉蕙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佳雯律師
被   告 林鈞毅
      黃盛韋
      駱埈霈
      江明勳
      陳天意
      彭小芳
      王聖凱
      張淑玲
      簡婉慧
      彭雪華
      林家琦(原名林淑婷、林家萱)
      李雅倩
      陳書敏
      周恩宇
      李㦤隼(原名李岳哲)
      郭文新
      毛賢賓
      鍾良偉
      賴健達
      張書瑋
      邱楷鈞(原名邱緯宏)
      楊佳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劉宏澤(原名劉明錫)
      黃俊瑋
      王昌民
      林丹義
      劉明治
      張异騑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陳宇星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萬慧敏
      賴淑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萬慧敏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王心瑜
      楊珮岑
      馮淑芬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吳家霈
      吳姵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連倢妘
      廖梨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瑜律師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盧莀右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
被   告 莊皖茜
選任辯護人 蔡宜軒律師
被   告 廖婉淩
      吳佩陵
選任辯護人 林秀蓉律師
被   告 謝淑月
      許幼琳
      廖育萱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陳怡潔
      許瑋雁
      呂以芯
      莊語仙
      莊怡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林文淵律師
被   告 鄭宇玲
      沈彥君
      沈馨煒
      林靜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陳誼玲
      陳金令
      徐卉萱
      周美廷
      王惠萱(原名王慈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游婉琪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許瑋雁
      邱于喬(原名邱美瀅)
      李伊珊
      江沛樺(原名周沛樺)
      謝孟潔
      莊廷芳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張桂僑
      林嘉珍
      陳怡伶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92
0號、99年度偵字第2353號、第3350號、第8169號、第9398號、
第9998號、第10134號、第10532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
第8095號、第8101號、第9061號、第12206號、99年度偵緝字第
1901號),嗣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蕙菁張駿騰林智華張淑玲、林家琦、林鈞毅駱埈霈江明勳、李懿隼、毛賢賓郭文新鍾良偉賴健達彭雪華李雅倩陳書敏黃盛韋彭小芳陳天意張書瑋黃俊瑋、邱楷鈞、楊佳達、劉宏澤、簡婉慧周恩宇王聖凱王昌民劉明治林丹義楊珮岑馮淑芬吳姵𦻊萬慧敏王心瑜、林品葇、陳宇星吳家霈、張珈瑛、賴淑娟張异騑、叢嘉愉、連倢妘廖梨君盧莀右莊皖茜廖婉淩陳怡潔沈彥君吳佩陵許幼琳莊語仙許瑋雁謝淑月呂以芯廖育萱莊怡如鄭宇玲沈馨煒林靜怡、陳誼玲、陳金令、江沛樺、邱于喬、周美廷、李伊珊、莊廷芳、王惠萱、謝孟潔、徐卉萱、游婉琪、陳怡伶、張桂僑、林嘉珍各所犯如附表壹、貳、參、肆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執行之刑各如附表壹、貳、參、肆所示。
事 實
一、
㈠、鍾良偉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以94 年交易字第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1月2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簡婉慧前於95年間因電子遊 戲管理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簡 字第538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6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於97年間因賭博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97年 4月11日、97年8月15日以97年簡字第2608號、97年簡字第 70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並於97年7月4日、97年 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許瑋雁前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2月17日以98年簡字第6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6月 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如附表參之七編號1、4、5構成累 犯)。
㈡、劉明治劉明治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19日以100年 審簡字第23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叢嘉愉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25日以102年嘉簡字第674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7月24 日以103年簡上字第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廖婉淩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28日以101年易字第 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陳怡潔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於102年5月23日以101年易字第1006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許幼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 101年9月14日以100年金訴字第1號、101年易字第82號判處



有期徒刑2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莊怡 如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0 年金訴字第1號、101年易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鄭宇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5月23日以 101年易字第10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林靜怡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以100年審易字第498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陳金令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1月16日以100年上訴字第13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 2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撤緩字第149號撤 銷緩刑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101年7月19日以101上易字第6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周美廷因恐嚇、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以101 年易字第6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確定;莊廷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1 年8月31日以100年金訴字第1號、101年易字第82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上均不構成累犯)
二、謝旭圳(通緝中,俟到案另行審結)係CALL客電話詐欺集團 首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大 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與臺灣地區二類電信業者合作(電信業 者吳玉玲所為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2513號判 決,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上訴字第1381號判處有罪確 定)在該地設置網路電話CALL客機房,僱用有犯意聯絡之大 陸地區女子(即CALL客秘書,下稱大陸秘書)成立CALL客秘 書臺(代號888、850、810、800、700、044),僱用有犯意 聯絡之臺籍幹部林銘輝、林清輝(滯留大陸地區,未據起訴 )負責管理上開秘書臺,並與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成年男 子曾樹榮(綽號「曾總」)等廈門當地CALL客電話詐欺集團 之CALL客秘書臺(代號220、407、408、409、420、430、 450、460、470、480、490、520、530、560、580等)合作 ,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民眾進行「CALL 客戀愛詐欺」,誘使民眾前往謝旭圳在臺灣地區經營之酒店 消費,再由酒店公關小姐配合大陸秘書之「詐術」劇本(詳 下述)演出,致來店之客人陷於錯誤,而以現金或信用卡刷 卡之方式交付款項,而大陸CALL客秘書臺可分得客人消費金 額(即業績)之半數,酒店公關小姐可分得客人消費金額之 10%(新客)或15%(回客)之金額。
三、謝旭圳為遂行上開CALL客戀愛詐術,分別於96年10月間、97 年9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5樓、2樓成立「后宮 酒吧」(下稱「后宮酒店」)、鑽石帝國酒吧」(下稱「鑽 石酒店」),再於98年5月間,與有犯意聯絡之林智華各出



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12樓、13樓成立「曼哈頓酒店」,又於98年12月8日,在 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成立「春天酒店」。並僱 用有犯意聯絡之張駿騰(綽號:張愷)擔任「后宮酒店」、 「鑽石帝國酒店」、「曼哈頓酒店」之店長(亦稱總店長) ,劉蕙菁為酒店之總會計,以及與以下之人分別擔任「后宮 酒店」、「曼哈頓酒店」、「鑽石酒店」之訪檯經理、控臺 、會計、少爺、公關小姐、現場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等職務 ,配合大陸秘書CALL客詐術詐騙至酒店之客人:㈠、「后宮酒店」:
⒈訪檯經理林鈞毅(代號:K經理,兼現場負責人,另案審 結)、駱埈霈(代號:J經理)、江明勳(代號:T經理)⒉ 控臺張淑玲(綽號:露琪亞);⒊會計林淑婷(綽號:小 婷);⒋少爺李岳哲(綽號:阿霖,兼少爺領班結)、毛賢 賓(綽號:小毛)、郭文新(綽號:阿財,兼登記負責人, )、鍾志偉(綽號:小井,業巳另案審結)、鍾良偉(綽號 :小奇)、賴建達(綽號:小賴);⒌公關小姐楊珮岑(原 名楊慧文,花名:公主)、馮淑芬(花名:粢婷、ㄚ子)、 吳姵𦻊(花名:艾麗絲)、萬慧敏(花名:叮噹)、王心瑜 (花名:小嬋)、林品葇(原名林治綝,花名:玉琳)、陳 宇星(花名:謙穗)、吳家霈(花名:潔兒)、張珈瑛(原 名張淨惠,花名:梓欣)、賴淑娟(花名:奧迪)、張异騑 (花名:亭萱)、叢慧娟(花名:東東)、連倢妘(原名連 祈鈁,花名:海洛)、廖梨君(花名:橘子)、莊婉茜(花 名:CD)、廖婉淩(花名:奶茶)及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花名 法拉利、寶貝與其餘不詳姓名成年女子。
㈡、「鑽石酒店」:
⒈訪檯經理黃盛韋(代號:黃經理,兼現場負責人)、彭小 芳(代號:方經理)、陳天意(代號:陳經理,於97年9月 至98年11月兼登記負責人)⒉控臺彭雪華(綽號:小雪); ⒊會計李雅倩(綽號:小倩)、陳書敏(綽號:小薇);⒋ 少爺張書瑋(綽號小瑋,兼少爺領班)、黃俊瑋(綽號:阿 俊)、邱緯宏(綽號:大頭,更名邱楷鈞)、楊佳達(綽號 :阿良)、劉明錫(綽號:阿彥,更名劉宏澤);⒌公關小 姐王莉蘭(花名:小花、巧巧、小P,已歿)、陳怡潔(花 名:小Q、丸子)、沈彥君(花名:點點、樂樂)、吳佩陵 (花名:小草、韓琳)、許幼琳(花名:子晴)、莊語仙( 花名:天天、小葵)、許瑋雁(花名:蕾蕾)、謝淑月(花 名:凱蒂、小村)、呂以芯(花名:C.C)、廖育萱(花名 :小魚)、莊怡如(花名:柔柔)、黃菁以(花名:米萱



、小君,巳歿)、鄭宇玲(花名:紅琪)、沈馨煒(花名: 言妍)、林靜怡(花名:艾妮)、陳誼玲(花名TINA)、吳 明純(花名小佩、小萱、小雅,巳歿)、陳金令(花名紅琳 )及餘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
㈢、「曼哈頓酒店」:
⒈訪檯經理王永鑫(代號:K經理,兼現場負責人)、王聖 凱(代號:S經理,另案審結);⒉控臺簡婉慧(綽號: 程特,另案審結);⒊會計周恩宇(綽號:大白,另案審結 );⒋少爺王昌明(綽號:小丁,兼少爺領班,另案審結責 人)、劉明治(綽號:阿南,另案審結)、林樹旻(綽號: 阿旻,另案審結)、洪鈺富(綽號:小咻)、林丹義(綽號 :小海,另案審結);⒌公關小姐周沛樺(花名:安安,另 案審結)、邱美瀅(花名:蓓蓓、邵琪,另案審結)、周美 廷(花名:鍾情,另案審結)、李伊珊(花名:桃子,另案 審結)、莊廷芳(花名:奶茶、小燕,另案審結)、鄭羽恩 (花名:凱潔,已歿)、王慈萱(花名:妮妮,另案審結) 、謝孟潔(花名:苡萱,另案審結)、徐卉萱(花名:米萱 、小米,另案審結)、游婉琪(花名:小倩,另案審結)、 陳怡伶(花名:芽芽,另案審結)、張桂僑(花名:范范、 Q比,另案審結)、林嘉珍(花名:小可,另案審結)及其 餘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
㈣、春天酒店:
⒈訪檯經理陳鴻凱(代號:V經理,兼現場負責人,業已審 結)、徐慧雅(代號:A經理、安琪經理,98年11月間在曼 哈頓酒店任訪檯經理1個月,業已審結);⒉控臺余天真( 綽號:小真,98年間在后宮酒店擔任副控臺,業已審結); ⒊會計林金燕(綽號:金燕,98年間在后宮酒店擔任會計, 業已審結);⒋少爺楊峻生(綽號:小楊,兼少爺領班,業 已審結)、黃泰褘(綽號;小泰,業已審結)、黃寶輝(綽 號:小輝,業已審結)、謝宜宏(綽號:阿宏,業已審結) ;⒌公關小姐李孟璇(花名:月兒,業已審結)、陳雪惠( 原名陳雪惠,花名:駱薇、海若,業已審結)。㈤、其詐騙方式為:配合大陸秘書CA LL客詐術,由酒店少爺負 責核對客人身分及包廂服務,訪檯經理向客人佯稱至酒店係 純消費每小時1萬元,買全場費用為3萬元,並非替小姐還錢 ,客人與小姐間借貸與酒店無關云云,收取客人金錢,再由 公關小姐假扮為CALL客之大陸秘書,在包廂內一對一接待客 人,對客人佯裝有愛意,希望客人協助其脫離酒店,且佯稱 自酒店離職時可領取一筆薪水或離職金,屆時即可償還客人 並與客人一起生活云云,致客人陷於錯誤,誤以包廂內之公



關小姐即係CALL客之大陸秘書,並誤以為公關小姐離職後將 與之共同生活且可償還其已代公關小姐支付之各項欠款,而 不斷相信大陸秘書所虛構之各種理由(欠經紀公司錢、欠離 職違約金、欠酒店服裝費、保險費、業績不足遭酒店開罰單 罰款、家人重病或意外車禍欠醫藥費、家人擅自向經紀公司 借款無力償還、陪酒與客人發生衝突打傷客人欠賠償金、欠 姐妹業績、會計協助作假帳遭發現罰款、向姐妹證明男友、 酒店辦活動、業績不足無法排休假等等),至上開酒店以補 節數或補業績等名義,為公關小姐償還欠款。以此詐術,詐 騙如附表貳、參、肆所示被害人等。
四、前開酒店人員及大陸秘書之犯罪分工詳述如下:㈠、總店長張駿騰:承謝旭圳之命管理上開酒店事務,並隨時向 謝旭圳回報酒店內之狀況。與大陸秘書臺主管聯繫協調CALL 客話術。指導訪檯經理、公關小姐、控檯、少爺等如何應對 客人及因應警察機關臨檢查緝,湮滅店內各項紙本證據等事 宜。
㈡、總會計劉蕙菁:承謝旭圳之命管理酒店所有帳款之支出與收 入,工作內容為每日收取前開4家酒店之詐騙所得款項、消 費明細表、營業日報表、訂桌單、節數單等資料核對帳目, 製作相關營收報表、支付二類電信詐騙電話費用、酒店員工 薪水、獎金等支出,且需與大陸秘書臺對帳,計算應分配與 謝旭圳及大陸秘書臺等人之詐騙款項後,再依謝旭圳指示藉 由地下匯兌管道將詐欺所得款項匯至大陸地區地下匯兌業者 萬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帳戶內,而萬先生再將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匯至謝旭圳所指 定之大陸地區工商銀行「謝旭圳」、「楊嘉敏」、「林清輝 」等3個銀行帳戶內,之後再由劉蕙菁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 式,將前揭秘書臺應分得之款項,自上開3個帳戶內匯至各 秘書臺指定帳戶。另於大陸秘書CALL客詐騙電話門號遭警方 斷話或調閱申登人資料時,提供人頭備用資料與合益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益電信公司)業務承辦人吳玉玲、王鈺 汝(尚未偵結),作為該門號申請人,避免原以公司名義申 請之門號,皆遭警方斷話。
㈢、大陸秘書:負責隨機撥打電話與臺灣地區之不特定人,初期 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與接電話之男性客人裝熟攀談、 建立關係,再佯稱係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在酒店 上班,藉此博取客人同情並佯裝愛意,希望與客人生活在一 起,旋以「想見」、「證明男女朋友」為由要求客人到酒店 見面為其補業績,以期能儘速償還積欠酒店或經紀人之款項 辦理離職,當客人誤信為真同意前往酒店為其補業績後,隨



即撥打電話向前揭酒店下單訂桌,向控臺或接訂桌電話之人 (少爺、會計或經理等均會協助接聽)說明客人姓名、到場 時間、下單金額、本次來店理由(即詐術)、訂桌秘書花名 及秘書臺代號等事項,之後與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通電話, 詳細說明客人姓名、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並告 知用以欺騙客人所虛構之「假身分」背景資料、本次使用之 詐術及客人答應之消費金額等事項(此即「對話」),公關 小姐假扮大陸秘書接待客人後,隨即向大陸秘書詳細說明與 客人見面時之雙方穿著、互動情形如何等事項(此即「回話 」),使大陸秘書知悉細節,再以電話與客人培養感情,並 以包廂相處細節取信客人,再以欲辦理離職,需償還積欠經 紀人之債務、家人向經紀公司借款、打傷酒客欠賠償金、遭 酒店開罰單、欠酒店服裝費、保險費等各種虛構情節,要求 客人代為清償或支付,並佯稱離職後可領離職金或薪水,即 可償還客人,致客人陷於錯誤,為取回已付出之款項,持續 前往酒店以補業績、補節數之方式,協助還款以辦理離職, 而以交付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與酒店。
㈣、訪檯經理:負責酒店現場事務處理、協助接聽大陸秘書下單 電話填寫訂桌單、向客人說明消費方式、收款及排解客人糾 紛等工作,另於公關小姐上檯前,與接待之公關小姐討論或 瞭解該次客人前來補業績之理由(即大陸秘書所使用之詐術 ),以便在向客人說明消費方式時,澄清客人所支付之款項 係為小姐補業績,並非其他還款事由,且要求客人需在公關 小姐進包廂前先付款,若係買全場者,並請客人親自在消費 單據上載明係補業績並簽名,作為客人事後發現遭詐騙而向 警方提出告訴時,證明係消費糾紛之用。
㈤、控臺:負責接聽大陸秘書之訂桌電話,詳細記載訂桌秘書花 名、秘書臺代號、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花名、客人姓名、進 場時間、下單金額、詐術理由等資料後,安排公關小姐上檯 、下檯時間,並控管大陸秘書與公關小姐之對話與回話,註 記客人狀況、編輯黑名單(即易遭檢舉查緝之高風險客人列 為禁止CALL客對象),及製作公關小姐坐檯節數表,記載坐 檯之桌次與時間等資料。
㈥、會計:協助控臺接聽大陸秘書訂桌電話,填寫訂桌單,收取 訪檯經理交付之客人款項,核對訂桌單與節數單,據以製作 消費單據及每日之消費明細表,並彙整製作營業日報表,連 同營業(詐欺)所得交與總會計劉蕙菁收取彙整。㈦、少爺:客人抵達酒店外時會先撥打電話予大陸秘書,再將電 話交由泊車少爺接聽,泊車少爺接獲大陸秘書告知放行之訊 息後,以無線電通報酒店內站大廳之少爺,核對訂桌單確有



該名客人訂桌後,放行客人搭乘電梯至酒店大廳,再由站大 廳少爺請客人出示身分證件,核對姓名無誤後,將客人帶進 包廂,藉此過濾客人身分,避免警方偽裝查緝及防止發現遭 詐騙之客人直接進入酒店找尋公關小姐求償。另協助控臺接 聽大陸秘書訂桌電話,填寫訂桌單,製作客戶簽到表,記載 大陸秘書花名、秘書臺代號、公關小姐花名、客人進場、離 場時間及客人當日穿著,作為管制酒店狀況及公關小姐回話 大陸秘書之用;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雙證件影本供 酒店申辦門號使用或自行申辦門號後供酒店使用。㈧、公關小姐(公關小姐各僅參與如附表貳、參、肆所示有列載 其姓名及所對應被害人之犯罪):公關小姐於大陸秘書下單 訂桌並與之對話後,負責以大陸秘書所虛構之身分,在酒店 包廂內配合大陸秘書使用之上開詐術欺騙客人,並向客人示 愛,且隨感情進展程度,配合大陸秘書要求與客人外出進行 無償性交(惟公關小姐事後可向酒店領取8,000元),令客 人誤以為係公關小姐自願與之發生性交,雙方互有愛意,將 來可以生活在一起。待客人離去後,公關小姐即以電話或填 寫回話單(大陸秘書已下班無法通電話時使用)傳真或掃描 後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方式,回話給大陸秘書,詳細描述與客 人在包廂對話內容、互動情節或外出至旅館性交之細節,並 討論如何進一步施詐,之後再由大陸秘書以脫離酒店為由, 以前揭所述之各種詐術,要求客人前往酒店以補業績之名義 代為償還各種欠款,並由公關小姐配合施詐,佯稱離職時可 領離職金或薪水,屆時即可償還客人云云,致客人誤信為真 ,為拿回已代償還之金錢,不得不再前往酒店代償還各種款 項,甚至向銀行或親友借貸為之。
五、案經循線實施通訊監察確認上開主要幹部成員及犯罪地點後 ,為警持搜索票至前開酒店營業處及劉蕙菁住處搜索,並經 謝旭圳及劉蕙菁自願同意至謝旭圳住處及劉蕙菁之辦公室等 處搜索,扣得詐騙電話、訂桌單、消費明細表、營業日報表 、回話單及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432萬2,647元(詳本 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附表二之㈠所示扣押現金一欄 表),另扣押如起訴書附表二之㈡所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 貿分行謝旭圳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王昌明、郭 文新、鍾志偉等7個酒店營業使用之帳戶金額。【本案應諭 知沒收之物詳如後附之附表陸、柒、捌、玖及理由欄二㈣所 述】。
六、案經如附表貳、參所示被害人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被告劉蕙菁張駿騰林智華、張 淑玲、林家琦、林鈞毅駱埈霈江明勳、李懿隼、毛賢賓郭文新鍾良偉賴健達彭雪華李雅倩陳書敏、黃 盛韋、彭小芳陳天意張書瑋黃俊瑋、邱楷鈞、楊佳達 、劉宏澤、簡婉慧周恩宇王聖凱王昌民劉明治、林 丹義、楊珮岑馮淑芬吳姵𦻊萬慧敏王心瑜、林品葇 、陳宇星吳家霈、張珈瑛、賴淑娟張异騑、叢嘉愉、連 倢妘、廖梨君盧莀右莊皖茜廖婉淩陳怡潔沈彥君吳佩陵許幼琳莊語仙許瑋雁謝淑月呂以芯、廖 育萱、莊怡如鄭宇玲沈馨煒林靜怡、陳誼玲、陳金令 江沛樺、邱于喬、周美廷、李伊珊、莊廷芳、王惠萱、謝孟 潔、徐卉萱、游婉琪、陳怡伶、張桂僑、林嘉珍坦承不諱。 核與起訴之同案被告鍾志偉、王永鑫、洪鈺富、韓國順、余 天真、林金燕、陳鴻凱、徐慧雅、楊峻生、黃泰禕、黃寶輝 、謝宜宏、李孟璇、陳雪惠所供述及如附表貳、參、肆、伍 所列之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偵1卷:「楊雨婷」紫微斗數命盤影本1紙、宏遠電訊股份有 限公司98年11月16日傳真覆函影本1紙(偵1卷第18至19頁) 。
㈡.偵2卷之證據: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7年10月10日、98年1月12日、 98年2月9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10日臨檢紀錄表影本、 臨檢現場人員名冊影本、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簿影本各 1份,有何意見?(偵2卷第25至44頁)。 ⒉南頻電信傳真覆函(0000000000門號申請者基本資料)影本 與亞太電信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98.05.01~ 98.05.02、98.06.01)各1份(偵2卷第45至50頁反面) ⒊扣案薪資表(經紀:傑森)1紙(偵2卷第94頁反面)。 ㈢.偵4卷證據:
⒈告訴人即被害人陳金水99年1月萬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補發本1紙(偵4卷第26頁)。
⒉扣案回話單(被告連捷妘即花名海洛、大陸秘書代號朝子) 影本1紙、署名「心怡」、「靜如」之信件影本各1紙(偵4 卷第53至54頁反面)。
㈣.偵6卷:公關小姐薪資簽收單(98.07.27~98.08.01)影本1 份(偵6卷第8至11頁反面)。
㈤.偵7卷證據:
⒈雅虎奇摩信箱99年4月22日回覆shufen000000@yahoo.com.tw 申請人資料電子郵件列印內容(偵7卷第14至15頁)。 ⒉曼哈頓酒店98年5月至11月可分配盈餘明細表各1紙、曼哈頓



酒店資本明細表1紙(偵7卷第16至23頁)。 ⒊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請基本資料、行動電話0000000000 (被告劉蕙菁持用)通訊監察譯文影本各1紙(98.12.03) 、電子郵件帳號「seahog0916@yahoo.com.tw」寄送予電子 郵件帳號「shufen000000@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網路 頁面列印內容7紙(偵7卷第26至34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61.228.57.135等IP位置)1份(偵7卷第 61至66頁)。
㈥.偵9卷:同案被告張珈瑛(花名梓欣)相關監察譯文1份(偵9 卷第172至173頁反面)。
㈦.偵11卷證據:
毛賢賓、楊凱傑、陳鴻凱、張凱民、鄭丞君、張議鴻、陳清 龍個人資料(雙證件)影本各1份;劉蕙菁持用0000000000 門號(99.01.05)、0000000000門號(99.01.15)、 0000000000門號(99.01.05~99.01.07)監聽譯文各1份; 合益電信(her_yin@yahoo.com.tw)寄給謝總劉小姐( seahog0916@ yahoo.com.tw)、南頻電信蔡雨君之電子郵件 列印內容1份(調換門號資料);南頻電信門號資料影本1份 (偵11卷第91至108頁、139頁、141頁、145至14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合益 電信公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大陸地區工作人員「 聯絡地址」、「廈門投資發展計畫」、「節費電話合作契約 」影本各1份;合益電信(her_yin@yahoo.com.tw)寄給謝 總劉小姐(seahog0916@yah oo.com.tw)之電子郵件列印內 容2紙(偵11卷第130至131、第150至152頁、第154至157頁 、第193至194頁)。
㈧.偵12卷證據:
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1月29日勘驗筆錄1 份(張駿騰0000000000、謝旭圳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99 年1月9日凌晨1時40分07秒之通訊內容)(偵12卷第2至11頁 )。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2月23日合金長安字第00000 00000號函及其附件王昌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郭文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鍾志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帳 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往來交易明細表(開戶迄今)各1份( 偵12卷第15-1至15-69頁)。
⒊被告劉蕙菁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98年12月3日通 訊監察譯文1紙、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與「萬先生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通



聯所提及銀行帳戶列表1紙、扣案證物照片11張(含扣案之 后宮酒吧郭文新、鑽石帝國酒吧王昌民、春天酒店酒家鍾志 偉之銀行存摺封面照片)、「洪明男RogerHung」(rogerhu ng @savecom.net.tw)寄給「liueva」(seahog0916@yahoo .com.tw)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宏品經銷商資料0401.xls ,即大陸call客集團使用臺灣地區門號對應資料)列印本1 份、奇摩電子信箱(帳號:seahog0916)收件匣列印頁面2 紙、闕海飛(sea.12@163.com)寄給「總會」(seahog0916 @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0986號碼資料.xls ,即宏遠電信門號資料)列印本1份(偵12卷第36至101頁) 。
⒋「liu eva」以電子郵件帳號「seahog0916@yahoo.com.tw」 寄送予電子郵件帳號「shufen000000@yahoo.com.tw」之電 子郵件及其附件(曼哈頓98年5月至11月損益表、曼哈頓酒 店資本明細)列印本共7份、林智華(shufen000000@yahoo. com.tw)回覆予「liu eva」(標題為RE:曼哈頓損益表98- 05)之電子郵件列印本1紙(偵12卷第102至118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99年2月6日上世貿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其附件謝旭圳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偵12卷第142至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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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