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62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4號 103年度簡字第32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智華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被 告 張駿騰 劉蕙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許佳雯律師被 告 林鈞毅 黃盛韋 駱埈霈 江明勳 陳天意 彭小芳 王聖凱 張淑玲 簡婉慧 彭雪華 林家琦(原名林淑婷、林家萱) 李雅倩 陳書敏 周恩宇 李㦤隼(原名李岳哲) 郭文新 毛賢賓 鍾良偉 賴健達 張書瑋 邱楷鈞(原名邱緯宏) 楊佳達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鎮宇律師被 告 劉宏澤(原名劉明錫) 黃俊瑋 王昌民 林丹義 劉明治 張异騑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陳宇星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萬慧敏 賴淑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被 告 萬慧敏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王心瑜 楊珮岑 馮淑芬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被 告 吳家霈 吳姵𦻊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徐士斌律師被 告 連倢妘 廖梨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嘉瑜律師 廖修譽律師被 告 盧莀右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被 告 莊皖茜選任辯護人 蔡宜軒律師被 告 廖婉淩 吳佩陵選任辯護人 林秀蓉律師被 告 謝淑月 許幼琳 廖育萱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被 告 陳怡潔 許瑋雁 呂以芯 莊語仙 莊怡如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林文淵律師被 告 鄭宇玲 沈彥君 沈馨煒 林靜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陳誼玲 陳金令 徐卉萱 周美廷 王惠萱(原名王慈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被 告 游婉琪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被 告 許瑋雁 邱于喬(原名邱美瀅) 李伊珊 江沛樺(原名周沛樺) 謝孟潔 莊廷芳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被 告 張桂僑 林嘉珍 陳怡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㈡.⒈詐欺取財未遂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 理 由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㈡.⒈詐欺取財未遂 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 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