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663號
TPDM,103,簡,2663,201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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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62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
                   103年度簡字第2664號
                   103年度簡字第3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華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張駿騰
      劉蕙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佳雯律師
被   告 林鈞毅
      黃盛韋
      駱埈霈
      江明勳
      陳天意
      彭小芳
      王聖凱
      張淑玲
      簡婉慧
      彭雪華
      林家琦(原名林淑婷、林家萱)
      李雅倩
      陳書敏
      周恩宇
      李㦤隼(原名李岳哲)
      郭文新
      毛賢賓
      鍾良偉
      賴健達
      張書瑋
      邱楷鈞(原名邱緯宏)
      楊佳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鎮宇律師
被   告 劉宏澤(原名劉明錫)
      黃俊瑋
      王昌民
      林丹義
      劉明治
      張异騑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陳宇星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萬慧敏
      賴淑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萬慧敏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王心瑜
      楊珮岑
      馮淑芬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吳家霈
      吳姵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連倢妘
      廖梨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瑜律師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盧莀右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
被   告 莊皖茜
選任辯護人 蔡宜軒律師
被   告 廖婉淩
      吳佩陵
選任辯護人 林秀蓉律師
被   告 謝淑月
      許幼琳
      廖育萱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陳怡潔
      許瑋雁
      呂以芯
      莊語仙
      莊怡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林文淵律師
被   告 鄭宇玲
      沈彥君
      沈馨煒
      林靜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陳誼玲
      陳金令
      徐卉萱
      周美廷
      王惠萱(原名王慈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游婉琪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許瑋雁
      邱于喬(原名邱美瀅)
      李伊珊
      江沛樺(原名周沛樺)
      謝孟潔
      莊廷芳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張桂僑
      林嘉珍
      陳怡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㈡.⒈詐欺取財未遂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㈡.⒈詐欺取財未遂 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 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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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