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裕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3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裕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周裕鈞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圖樣,分 別係由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載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 表一所載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等詳如附表一所載),於專用期限內 ,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他人商標 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8 月15 日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分別在其位於臺北市○○ 區○○○路00號6 樓之5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之住居所,接續以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主 機(扣案)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復利用其不知情 之女友高鳳梅(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設之奇摩 賣家代號「Z0000000000 」(帳號「guccimay」,賣家名稱 「奔騰高爾夫」)登入該拍賣網站,陳列其所持有其上分別 印有如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高爾夫球桿、手套、衣服、帽 子、球桿套等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點選 下標購買,以此方式於上開期間內,販賣數量不詳、仿冒如 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不特定人,藉以獲利約新臺幣 (下同)30至40萬元。嗣為警於101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5 分許、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 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住處及其 與高梅鳳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6 樓之6 之居所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如附表三 所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 ○路00號6 樓之1 居所查扣之物,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為「A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住 處查扣之物,則編號為「B」 ),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附 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商標之商標權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周裕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102 偵2330 9 卷㈠第36至38頁,同上偵卷㈢第59至60頁,本院卷第49頁 反面)。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高鳳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㈠ 第41至42頁,同上偵卷㈢第60至61頁)。㈢、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美津濃公司)黃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偵卷㈠第44頁)。
㈣、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銀谷公司)吳磺慶於警詢時之指訴(同 上偵卷㈠第53頁)。
㈤、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奇摩賣家代號「Z0000000000 」(帳號「 guccimay」,賣家名稱「奔騰高爾夫」)之拍賣網頁列印資 料(同上偵卷㈡第115 至147 頁,101 警聲搜卷第17至19頁 、第68至83頁)。
㈥、上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料查詢結果、IP位址查詢結果 (同上警聲搜卷第44至63頁)。
㈦、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暨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同上偵卷㈠第 8至33頁)。
㈧、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列印資料(證 據卷頁數詳如附表一所載)。
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電腦主機內儲存之商品照片、交易 暨庫存明細節錄資料(同上偵卷㈢第2至146頁)。㈩、告訴人美津濃公司出具之101 年9 月19日鑑識證明書3 份( 附表二編號1 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46至48頁)。、告訴人銀谷公司101 年11月2 日函、檢驗報告暨扣押物品鑑 定表、扣押物數量表、產品價值表(附表二編號2 所載扣案 物,同上偵卷㈠第55頁、第59至68頁)。、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102 年7 月1 日鑑定報告書3 份、委任狀暨鑑別委任狀(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載扣案物, 同上偵卷㈠第76至79頁、第85至88頁、第98至101 頁)。、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仿冒品侵權 金額估價表、委任書、商標侵權備忘錄日文暨中文譯本、照 片(附表二編號6、7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03至107頁 、第113至122頁)
、美商歐克利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英文)、照片(附表二 編號8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25至128頁)、華蓋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真偽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
編號9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31至139頁)、益群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暨估價報告書、委 任書英文暨中文譯本(附表二編號10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 ㈡第1頁、第6頁、第10至11頁)
、日商登祿普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昭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識證明書(附表二編號11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 19至23頁、第30至31頁)
、必爾斯蘭基公司102 年4 月2 日函檢附估價表暨檢視書、產 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編號12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34 至41頁)
、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附表 二編號13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47至48頁)、日商三永國際公司出具之日文市價表、鑑定報告書(附表二 編號14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51至54頁)、十四公司委由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案物 照片、真品說明書暨品質保證書(附表二編號15所載扣案物 ,同上偵卷㈡第56至61頁)
、迪吉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書英文暨中文譯本(附表二編號16 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64至65頁)
、阿古那公司委託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函 2 份(附表二編號17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67頁、第79 至83頁)
、本間高爾夫公司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編號18所 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99頁)
、本院103 年12月26日勘驗筆錄暨扣案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 102至119頁)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其意圖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 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 決、95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0 年10月間某日時起至101 年8 月 15 日 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 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 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集合犯之陳 列、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商標法 雖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 行,惟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 101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業如前述,而 集合犯之犯罪行為時之認定,應以行為終了時為時點,是於 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終了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 施之中,其間(行為終了前)法律縱有變更,乃行為前之法 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新法,併此 敘明。
㈡、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陳列、販賣品質低劣之仿 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 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 譽,本不宜寬貸,惟念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 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家庭經濟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 所載電腦設備 2 臺,其主機內均儲存大量之商品照片、交易暨庫存明細, 此有該等電腦儲存之商品照片、交易暨庫存明細節錄列印資 料在卷可稽(同上偵卷㈢第2 至146 頁);編號2 、4 所載 之庫存表、筆記本,分別係用以記載被告所持有、銷售之仿 冒商標商品之庫存及交易帳本;編號3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 所有之名片,足認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予以 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雖為被 告所有之物,惟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且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同上方
式,陳列、販賣如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因 認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扣 案如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之物,經送泰勒梅公司委託之唐 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無法識別其真偽,有該公司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同上偵卷㈠第98頁)。此外,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難 認被告持有、陳列、販賣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之物行為, 客觀上該當商標法第97條之要件,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本 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 罪之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侵害之商標權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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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冊審定│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
│號│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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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000│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113/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公司(下稱美津濃公│ │、手套等(本院卷第82頁)│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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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0000│同上 │110/06/15 │第086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頭等(偵卷㈠第50│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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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651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握把、高爾夫球桿│
│ │ │ │ │身等(偵卷㈠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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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00000│台灣銀谷有限公司(│111/06/30 │第005 類:醫用手環、保健│
│ │ │下稱銀谷公司) │ │用手環、遠紅外線手環及項│
│ │ │ │ │圈等(偵卷㈠第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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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000│同上 │110/11/30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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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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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7/01/31 │第025 類:服飾用腰帶等(│
│ │ │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偵卷㈠第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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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106/01/31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 │限責任公司(下稱彪│ │(偵卷㈠第83頁) │
│ │ │馬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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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000000│同上 │109/11/15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 │ │ │(偵卷㈠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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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美商泰勒梅高爾夫有│108/01/15 │第040 類:各種衣服等(偵│
│ │ │限公司(下稱泰勒梅│ │卷㈠第91頁)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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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 │ │ │ │桿、球桿之握把、桿軸、桿│
│ │ │ │ │頭等(偵卷㈠第9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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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00│同上 │107/10/15 │第039 類:各種冠帽、高爾│
│ │ │ │ │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93│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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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 │ │ │(偵卷㈠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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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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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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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0000│同上 │108/10/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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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00000│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109/12/31 │第025 類:衣服、褲子、帽│
│ │(註2) │公司(下稱迪桑特公│ │子、腰帶、服飾用皮帶、短│
│ │ │司) │ │外套等(偵卷㈠第10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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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 (偵卷㈠第1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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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偵卷㈠第1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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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0│日商東洋紡績股份有│106/08/31 │第018 類:皮製帽帶等(偵│
│ │ │限公司(下稱東洋紡│ │卷㈠第123頁) │
│ │ │績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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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00│同上 │110/10/31 │第025 類:衣服、冠帽、腰│
│ │ │ │ │帶等(偵卷㈠第1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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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0000│美商歐克利股份有限│106/12/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註3) │公司(下稱歐克利公│ │偵卷㈠第130 頁)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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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0000│美商克力威高爾夫公│104/05/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司(下稱克力威公司│ │爾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
│ │ │) │ │1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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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0000│同上 │109/07/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 │(註4) │ │ │桿、握把、桿軸、桿頭等(│
│ │ │ │ │本院卷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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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00│同上 │113/10/ 15│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 │ │本院卷第8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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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00000│同上 │100 /11/15│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 │ │ │ │偵卷㈠第14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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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0000│同上 │102/07/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偵│
│ │ │ │ │卷㈠第14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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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00000│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110/01/15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下稱卡斯登公司)│ │爾夫球桿頭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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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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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00│同上 │110/03/10 │第040 類:各種衣服、運動│
│ │ │ │ │服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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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冠帽、腰帶、襪│
│ │ │ │ │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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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00000│同上 │111/04/15 │第025 類:冠帽(無邊帽、│
│ │(註5) │ │ │有邊帽、遮陽帽)、腰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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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衣服、手套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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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00000│日商登祿普體育用品│109/12/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球│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具袋、高爾夫球用手套等 │
│ │ │登錄普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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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00000│同上 │107/01/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爾│
│ │ │ │ │夫球桿柄、球桿握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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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0000│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申│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 │請,授權必爾斯藍基│ │運動服裝等商品 │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 │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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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000│同上 │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 │ │ │運動服裝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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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00000│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104/03/31 │第039 類:冠帽、手套等 │
│ │ │份有限公司申請,授│ │ │
│ │ │權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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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000000│日商橫濱橡膠股份有│111/03/ 15│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限公司(下稱橫濱橡│ │等 │
│ │ │膠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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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00│同上 │111/03/15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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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00000│日商三永國際股份有│105/02/15 │第025 類:冠帽、手套等 │
│ │ │限公司(下稱三永國│ │ │
│ │ │際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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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00000│日商十四股份有限公│104/01/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司(下稱十四公司)│ │爾夫球推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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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0000│同上 │104/05/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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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00000│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108/01/15 │第035 類:布疋、衣服及服│
│ │ │司(下稱迪吉歐公司│ │飾配件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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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00000│美商阿古那公司(下│105/06/15 │第025 類:衣服等 │
│ │ │稱阿古那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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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00000│同上 │109/09/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 │球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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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000000│同上 │107/08/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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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00000│同上 │113/11/30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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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000000│同上 │107/04/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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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00│同上 │110 /01/15│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
│51│00000000│同上 │108/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 │ │、冠帽等 │
├─┼────┼─────────┼─────┼────────────┤
│52│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柄、高爾夫球桿頭│
│ │ │ │ │套等 │
├─┼────┼─────────┼─────┼────────────┤
│53│00000000│日商本間高爾夫股份│108/08/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 │有限公司(下稱本間│ │ │
│ │ │高爾夫公司) │ │ │
├─┼────┼─────────┼─────┼────────────┤
│54│00000000│同上 │104/05/15 │第86類:高爾夫球桿、球桿│
│ │(註6) │ │ │頭套、球托等 │
├─┼────┼─────────┼─────┼────────────┤
│55│00000000│同上 │108/08/31 │第86類:高爾夫球用具,包│
│ │(註6) │ │ │姑球桿、球桿頭蓋等 │
├─┴────┴─────────┴─────┴────────────┤
│註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上開編號14至16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
│更正。 │
│註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圖樣(此│
│2 商標並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載之物),應予更正。 │
│註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應│
│予更正。 │
│註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4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並未│
│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載之物)」;另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
│之商標圖樣(於本件行為時,該商標專用期限已到期),均應予更正。 │
│註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3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另│
│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
│載之物),均應予更正。 │
│註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上開編號54、55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更正│
│。 │
└───────────────────────────────────┘
附表二:扣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明細表
┌─┬────────────┬────┬───────────────┐
│編│ 品名及數量(扣押物品清 │侵害之商│ 鑑 定 結 果 │
│號│ 單編號) │標圖樣∕│ │
│ │ │商標權人│ │
├─┼────────────┼────┼───────────────┤
│1 │高爾夫球手套壹個(扣押物│附表一編│扣案之高爾夫球手套,外包裝盒未│
│ │品清單編號:A–04 ) │號1 至3 │標示產地,不符正品產地標示規定│
│ ├────────────┤∕美津濃│,且非原廠生產目錄之樣式。 │
│ │鐵桿壹支、球道木桿壹支(│公司 │扣案之高爾夫球鐵桿,字體比正品│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34│ │細,其中「M 」字母的O 部分明顯│
│ │) │ │分離,其桿身標籤亦與正品係正品│
│ │ │ │直接印刷在桿身上不同。 │
│ │ │ │扣案之球道木桿為霧面加工,與正│
│ │ │ │品為鏡面加工不同,其上Logo較細│
│ │ │ │,又正品黃色線條前端變細,扣案│
│ │ │ │物則維持相同寬度,另就桿身的銀│
│ │ │ │色部份,正品印有極淺的紋路圖案│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
│ │ │ │偵卷㈠第46至48頁)。 │
├─┼────────────┼────┼───────────────┤
│2 │項圈柒拾陸條、手環貳拾叁│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㈠第59至│
│ │條,總計玖拾玖條(扣押物│號4 至6 │62頁)。 │
│ │品清單編號:A –14) │∕銀谷公│ │
│ │ │司 │ │
├─┼────────────┼────┼───────────────┤
│3 │皮帶叁條(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之皮帶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
│ │號:A–29) │號7 ∕阿│備正確格式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標│
│ │ │迪達斯公│籤及品牌吊牌;商品來源不明,且│
│ │ │司 │無使用應有之配件包裝袋,確認均│
│ │ │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76頁)。│
├─┼────────────┼────┼───────────────┤
│4 │帽子捌頂(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帽子內側所附加之標籤規格,│
│ │號:A –21) │號8 、9 │與原廠真品所應具備正確格式之品│
│ │ │∕彪馬公│牌授權防偽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
│ │ │司 │籤不符;商品無應有之品牌吊卡;│
│ │ │ │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冒品(│
│ │ │ │詳偵卷㈠第85頁)。 │
├─┼────────────┼────┼───────────────┤
│5 │高爾夫球手套拾柒個(扣押│附表一編│扣案之球桿,印字及型號不符和原│
│ │物品清單編號:A–02) │號10至16│廠規格、品質粗糙、使用之貼紙非│
│ ├────────────┤∕泰勒梅│為原廠所使用之規格;球桿套商品│
│ │袖套玖個(扣押物品清單編│公司 │商標logo印製品質粗糙,與原廠應│
│ │號:A –06) │ │有之規格不符。 │
│ ├────────────┤ │扣案之手套及袖套商品無原廠應有│
│ │帽子叁拾肆頂(扣押物品清│ │規格之標籤、吊牌及包裝。 │
│ │單編號:A –17) │ │扣案之帽子內側帽緣所使用產品主│
│ ├────────────┤ │要標籤之格式與原廠真品有別,且│
│ │上衣共貳拾壹件(扣押物品│ │欠缺附加中文標示產品製造資料吊│
│ │清單編號:B –17) │ │卡,亦與原廠真品不符。 │
│ ├────────────┤ │扣案之服飾及皮帶商品所使用之吊│
│ │皮帶壹條(扣押物品清單編│ │牌及標籤與原廠規格不符,且無應│
│ │號:B –24) │ │有之包裝規格。 │
│ ├────────────┤ │扣案物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
│ │球桿套共拾捌件(扣押物品│ │冒品(詳見偵卷㈠第98頁)。 │
│ │清單編號:A –35及B –26│ │ │
│ │、28) │ │ │
│ ├────────────┤ │ │
│ │1 號球桿壹支、挖起桿壹支│ │ │
│ │、球道木桿肆支(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A –39、40及B │ │ │
│ │–38) │ │ │
│ ├────────────┤ │ │
│ │桿頭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B–40) │ │ │
├─┼────────────┼────┼───────────────┤
│6 │上衣拾柒件、T 恤拾叁件、│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 │鈕扣型上衣肆拾貳件、拉鏈│號17至19│清,材質過於粗糙,洗標不合邏輯│
│ │型上衣壹佰捌拾玖件(扣押│∕迪桑特│、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均│
│ │物品清單編號:A –10及B │公司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04 頁)│
│ │–11至13) │ │。 │
│ ├────────────┤ │ │
│ │帽子柒拾捌頂(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A –18) │ │ │
│ ├────────────┤ │ │
│ │皮帶拾壹條(扣押物品清單│ │ │
│ │編號:A –31) │ │ │
│ ├────────────┤ │ │
│ │羽絨外套捌件、外套拾肆件│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 │ │
│ │08、10) │ │ │
│ ├────────────┤ │ │
│ │褲子肆拾件(扣押物品清單│ │ │
│ │編號:B –09) │ │ │
├─┼────────────┼────┼───────────────┤
│7 │長褲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 │號:A–13) │號20、21│清,材質過於粗糙,且洗標不合邏│
│ ├────────────┤∕東洋紡│輯、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
│ │上衣伍件、上衣肆拾捌件(│績公司 │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13 頁│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5│ │)。 │
│ │、B–15) │ │ │
│ ├────────────┤ │ │
│ │帽子拾叁頂、皮帶拾貳條(│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6│ │ │
│ │及28) │ │ │
├─┼────────────┼────┼───────────────┤
│8 │POLO衫拾叁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確認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25 │
│ │單編號:B –01) │號22∕歐│頁) │
│ │ │克利公司│ │
├─┼────────────┼────┼───────────────┤
│9 │球桿肆支、高爾夫球手套叁│附表一編│經鑑定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
│ │拾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23至27│131 至138 頁) │
│ │B –33、A –03) │∕克力威│ │
│ │ │公司 │ │
│ ├────────────┤ │ │
│ │上衣肆件、帽子貳拾貳頂、│ │ │
│ │拉鍊型上衣貳拾壹件、鈕扣│ │ │
│ │型上衣拾柒件、褲子拾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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