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3年度,101號
TPDM,103,智簡,101,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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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西帆
選任辯護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095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西帆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西帆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甫於98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 阿迪達斯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 克公司)、美商皮奧斯公司(下稱皮奧斯公司)、瑞士商香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 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等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耐克公司、皮奧 斯公司復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所示商標權授權與必爾 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公司〉使用),現仍 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 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復明知其以衣服每件約新 臺幣(下同)300 元、球鞋約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價 格,購入數量不詳、分別印有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衣服、 球鞋,均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他人商 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2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3 年7 月28日 中午12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露天拍賣代號「Z0000000000 」 、「Z0000000000 」、「Z00000000000」號登入該拍賣網站 (賣方名稱為「ANN SHOP」),刊登以衣服每件700 至800 元不等、球鞋3,000 元之價格,販賣其所持有仿冒附表一所 示商標之衣服、球鞋等訊息,及陳列該等仿冒商標物品之照 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點選下標購買,並以臺北市○○區 ○○路00號8 樓作為倉庫及寄發商品之場所,復向不知情之 吳聰明借用吳聰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城郵局帳號00



00000 號帳戶,作為買家匯款之用,而以上開方式販賣約3 、40件之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衣服、鞋子與不特定人,以 此牟利。嗣於103 年7 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為調查人員 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0號8 樓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案經阿迪達斯公司訴由法 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西帆坦承不諱,並有上開雅虎拍賣網 頁、交易明細暨賣家問答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郵局103 年5 月14日函檢附吳聰明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 暨往來交易明細、搜索扣押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扣案上開吳聰明帳戶存摺影本、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查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 暨檢視書、必爾斯藍基公司產品鑑定書、香奈兒公司鑑定書 暨仿冒品照片、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委任狀 、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復 有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是依上開卷 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 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自102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3 年7 月28日中午12 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約3 、40 件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 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反覆、延續 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前於97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 字第8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5 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其於上開案件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於本件犯行前,已有2 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 ,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 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 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影本附卷足憑,其 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 損害、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吳聰明上開帳戶存摺暨印鑑章,固係 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係被告向案外人吳聰明借用 之物,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亦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物,雖為被告 所有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件所用之物,亦非 義務沒收之物;編號4至7所示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為侵害 他人商標權之物,且亦非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均不予宣 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商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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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冊審定號│商標申請人│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及名稱│
│號│ │ │ │ │
├─┼─────┼─────┼─────┼────────────┤
│1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111/10/31 │第48類:靴鞋、運動鞋、便│
│ │ │司 │ │鞋 │
├─┼─────┼─────┼─────┼────────────┤
│2 │00000000 │同上 │111/10/31 │第44類:運動服裝、T 恤、│
│ │ │ │ │衣服 │
├─┼─────┼─────┼─────┼────────────┤
│3 │00000000 │耐克公司(│110/04/15 │第41類:靴鞋 │
│ │ │被授權人必│ │ │
│ │ │爾斯藍基公│ │ │
│ │ │司) │ │ │
├─┼─────┼─────┼─────┼────────────┤
│4 │00000000 │皮奧斯公司│112/07/31 │第385 類:各種鞋靴及其他│
│ │ │(被授權人│ │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必爾斯藍基│ │ │
│ │ │公司) │ │ │
├─┼─────┼─────┼─────┼────────────┤
│5 │00000000 │同上 │112/04/30 │第385 類:各種鞋靴及其他│
│ │ │ │ │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
│6 │00000000 │同上 │108/09/30 │第44類:各種衣服,包括運│
│ │ │ │ │動服裝等商品 │
├─┼─────┼─────┼─────┼────────────┤
│7 │00000000 │同上 │108/09/30 │第44類:各種衣服,包括運│
│ │ │ │ │動服裝等商品 │
├─┼─────┼─────┼─────┼────────────┤
│8 │00000000 │香奈兒公司│107/03/31 │第44類:各種衣服 │
├─┼─────┼─────┼─────┼────────────┤
│9 │00000000 │同上 │105/09/30 │第382 類:各種衣服領袖及│
│ │ │ │ │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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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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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及數量 │商標權利人 │侵害之商│
│號│ │ │標圖樣 │
├─┼─────────────────┼───────┼────┤
│1 │其上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商標圖樣之│阿迪達斯公司 │附表一編│
│ │球鞋壹雙 │ │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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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上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商標圖樣之│同上 │附表一編│
│ │衣服玖件 │ │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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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上有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載商標圖│必爾斯藍基公司│附表一編│
│ │樣之球鞋拾貳雙 │ │號3至5 │
├─┼─────────────────┼───────┼────┤
│4 │其上有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載商標圖│同上 │附表一編│
│ │樣之衣服肆件 │ │號6、7 │
├─┼─────────────────┼───────┼────┤
│5 │其上有如附表一編號8 、9 所載商標圖│香奈兒公司 │附表一編│
│ │樣之衣服貳件 │ │號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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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其餘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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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及數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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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聰明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1本及印鑑章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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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記憶卡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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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潮流專賣客戶對帳單15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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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印有勞力士圖樣之手錶、印有佩納海圖樣之手│
│ │錶各1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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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印有「SEPREME」圖樣之衣服3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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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印有「NEIGHBORHOOD」圖樣之衣服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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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印有「GIVENCHY」圖樣之衣服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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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城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