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上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60
2 、15193 、17083 、150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上旗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上旗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自白犯罪,核與 證人林淑芬、黃玟綺、林家平、李明慶、許祥仁、郭銘通等 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尋獲贓車登記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尋獲地點現場 照片、西園路2 段285 號前監視器翻拍畫面、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扣案物照片、臺北市○○區○○ 街00號前監視器翻拍畫面、西園路2 段276 號前監視器翻拍 畫面、東園街78號前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刑案現場照片等證據 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判刑在案,再 為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6 次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 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年12月24日依法訊問被 告,並參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與檢察官對被告延長羈押與 否之意見,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 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之,是本院前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 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