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863號
TPDM,103,審易,2863,2014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智
      江幸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鈺智江幸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