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89號
TCDV,103,除,789,201412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張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卓明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3年6月26日│86,700元 │AC0000000 │ │
│ │ │鹿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