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69號
TCDV,103,訴,2869,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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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黃麒儒
訴訟代理人 黃良欽
被   告 許黃彩雲
特別代理人 許榮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六八之土地,及其上同區段第六號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以臺中市○里地○○○○○里○○○○○○○○○○號收件,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二日登記,權利人許黃彩雲,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許黃彩雲患有血管性失智症,認知功能障 礙,又其為成年人,迄今尚未受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 原告為免其相對之立場在該訴訟中造成訴訟延滯,遂向本院 聲請選任被告之配偶許榮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 於103年12月3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選定許榮楠為 本件訴訟程序中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10000之 268,及其上同段第6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為原告所有。民國100年8月間,原告 為向被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提供上開不動產 設定存續期間不定期最高限額抵押權100萬元(下稱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雙方合意僅為該次借款為擔保,又 該次借款原告已於103年9月15日清償雙方亦確定將來不再發 生債權,是該設定實為普通抵押權之合意。既上開擔保之債 權因清償而消滅,已無既存之債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 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茲因系爭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在,對於原告所有權之圓滿,已造成妨 害,為此訴請被告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並聲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10000之268,及其上同段第6號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 ,以臺中市○里地○○○○000○里○○○○000000號收件 ,100年8月22日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 1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到場 表示自認,並同意予以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三、法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 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 出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類謄本 、合作金庫銀行提存款憑條、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之特別代理 人亦為自認無訛,依前揭規定,堪認真實。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 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 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 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 所擔保之原債權;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 外,自請求之日起,經15日為其確定期日;民法第881條之1 第1項、第881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最高限額之抵 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 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 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 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 抵押權效力所及;雖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因清 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原訂立之抵押契約依然有效, 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之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 使權利;此種抵押契約如未定存續期間,其性質與民法第75 4條第1項所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之保證 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同條規定,抵押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 止抵押契約,對於終止契約後發生之債務,不負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兩造間 就上開房地所設定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既為不定 期限,則抵押人自得隨時通知抵押權人終止抵押契約,而抵 押人即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主張以本件103年10月31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終止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 約之意思表示,且查起訴狀繕本已於103年11月10日合法送



達予被告收受,有言詞辯論筆錄及送達證書可佐,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應認已發生終止抵押權設定契約及請 求確定債權之效力。
(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 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 清償、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 之而消滅,此乃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既已不存在,且確定的不再發生,依抵押權之從 屬性,即無不許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理,最高法院75年 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所有人對於無權占 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原所 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原告亦已合法向被告終止系爭 抵押權設定契約,並發生確定債權之效力,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已可確定不再向後發生,則原告在 終止抵押契約之後,本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並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0000之268,及其上同段第6號建號建物, 所有權全部,以臺中市○里地○○○○000○里○○○○000 000號收件,100年8月22日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 金最高限額10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以排除侵 害,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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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