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80號
TCDV,103,訴,2380,201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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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陳回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楊詠勝
      賴怡儒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李義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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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